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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规定居民须在现住地登记
 
发布时间:2010.06.24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颁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方案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方案要求,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应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根据方案,登记结束后,应当组织全面复查,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规定销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我国的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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