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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日记局长”韩峰因受贿罪被判刑13年
 
发布时间:2010.12.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今年年初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峰利用职务便利,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今年年初的“日记门”事件中,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引起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今年3月,广西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涉嫌受贿罪的“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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