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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4S店卖受损车被判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提运新车时不小心肇事,将“受伤车”修好后,继续当新车卖了出去。记者20日从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辽宁鞍山一家4S店因欺诈销售行为,被法院一审判处金额为购车款双倍的赔偿。

  2009年4月,市民王先生在鞍山市铁西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福特嘉年华轿车。提车当天下雨,王先生无法详细查看车况,便签单提车。办完车辆入户、保险等相关手续后,这辆车在做内饰时被人发现其右前叶子板部分,靠近叶子一段A柱及整个前保险杠是后喷漆的,颜色与车体其他部位不一致,而且右前叶子板固定螺丝存在松动过痕迹,表面漆已脱落,右前大灯护套有明显划痕。王先生找到4S店,对方拒不承认。王先生求助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几经调解未果,在消协的支持下,王先生将4S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订购的这款车运抵后,4S店的一名销售人员提车入库时撞在4S店修理间立柱上,造成车辆损坏。事后,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当作新车让王先生提走。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4S店隐瞒车辆受损和维修的事实,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决4S店返还购车款108900元,增加赔偿108900元,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汽车装饰费、牌证费、车辆检验费等,合计2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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