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9月初,徐贵华(化名)经人介绍到水泥厂修建工地做工。该修建项目承包方为C建设公司,该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吴南(化名)。2009年9月17日,徐贵华吃过午饭后回到干活的办公楼5楼,在移开一个木板时,不慎从木板的洞口摔下底楼,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吴南先期垫付了徐贵华的医疗费8.5万余元。2010年1月19日,经司法鉴定,徐贵华为四级伤残。
为讨要赔偿款,2010年2月2日,徐贵华起诉至法院,要求C建设公司和吴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徐贵华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受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原告是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是不为工作原因,不在工作地点的午休时间受伤,被告均应承担起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C建设公司和吴南共同赔偿原告徐贵华各项损失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