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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司法解释(二)实施 结算担保金不得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1.01.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解决期货纠纷案件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

  记者周斌记者昨天(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于17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期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是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效补充和完善,解决了2007年2月国务院修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010年4月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市场中期货产品和期货交易范围扩大,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变更等带来的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期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法院系统、监管机构以及期货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在吸收合理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设计。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将有利于解决期货市场发展变化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纠纷,保障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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