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在游泳池戏水受伤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华蓥市某游泳池赔偿在该游泳池游泳时受伤的邓某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41304.65元。
2009年7月18日下午,邓某到华蓥市某游泳池游泳,交费后进入游泳池内,以一个跑步俯冲姿势跳入水中。邓某不知,其跳水的地方是在游泳池浅水区,池中水深只有0.7至0.8米。邓某跳入游泳池后,久久没有冒出水面,直到岸上有人发现水中有血水冒出,游泳池游客和游泳池工作员急忙进入水中将其救起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C5椎体骨折伴四肢不全瘫、头皮裂伤,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颈部损伤致截瘫的二级伤残。为此,邓某家人将位于这家游泳池告上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游泳池内标明的水深标志不明显,在原告准备在浅水区跳水时,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制止,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受伤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