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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砍伐自家林木174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2.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农民吴勤章没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了自家的林木,勉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勤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法定上诉期内,吴勤章没有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勉县新铺镇土车坝村十一组39岁的农民吴勤章,2010年5月6日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勉县土关铺乡陡崖村村民罗明成位于本村五组的自留山林木。6日至8日,吴勤章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林木174株,立木蓄积30余立方米。

  针对农民吴勤章稀里糊涂地犯法被判刑,勉县检察官提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无证砍伐自有林木也犯法。

  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蓄积10至20立方或幼树500至1000株),涉嫌滥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量巨大的(蓄积50立方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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