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男子在天津河东区某酒楼饮酒后摔伤,入院后不治身亡。法院认为,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预见客人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况,却没有劝阻、协助救助及施救,需要改进,据此判决酒楼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昨天,市二中院披露的这个案例给饭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法官希望借此提醒所有的饭店经营者,注意防范和改进,以回避风险。
案情回放:酒后摔伤,男子不治身亡
事发当天,五旬男子巴某于当晚6时许来到这家酒楼就餐,一桌坐了六个人,包括巴某在内的四个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巴某本人大约喝了250毫升。喝足饭饱,其他人先行离开,巴某和赵某后走。就在下楼时,出事了。巴某摔倒在地,还伴有呕吐。一同下楼的赵某先与酒楼服务员将巴某搭到椅子上,又打电话通知朋友开车把巴某送到本市武警医院抢救。此时,巴某已然昏迷。医院检测,巴某血液中含有不少酒精,入院诊断是酒精中毒、低血钾症,昏迷原因等待进一步排查。3天后,巴某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是:急性颅脑创伤。
为了讨个说法,巴某家属将酒楼告上法庭,理由是酒楼的楼梯油腻湿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巴某摔伤致死,索赔39万余元。河东法院判决被告酒楼补偿巴某妻儿5万元。
此后,原被告双双上诉。巴某一方认为,本案被害人是在涉案酒楼私自改建的楼梯上摔伤致死,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酒楼却认为对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制图片,以证明巴某是自己倒地的。对此,巴氏母子不予认可,法院也没有确认。市二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见过饮酒过量者应进行劝阻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酒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认定巴某之死与被告酒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武警医院病历记载,巴某当晚的血液中酒精成份为221mg%,而人体酒精中毒量为50mg%,也就是说,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高于中毒量。法院据此认定,巴某当晚处于重度酒醉程度。法官经向武警医院咨询得知,导致硬膜下血肿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外力造成。法院认为,巴某当晚是醉酒后摔伤。
虽然没有认定酒楼的安全保障责任,但是法院认为酒楼仍存在缺陷。“客人饮酒过量甚至醉酒,作为餐饮经营者,被告是多见且是应当预见的,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其反映程度和采取救助行为的速度也应比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敏锐,例如,见到饮酒过量者进行劝阻,出现酒醉人士后协助饮酒人的亲朋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施救等。”本案中,被告没有这样做。法院认为,其餐饮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就此,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酒楼补偿巴某妻儿5万元。
此后,原被告双双上诉,各说各理。
市二中院认为,死者巴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大量饮酒的后果,其摔倒与大量饮酒有直接关系,而与酒楼无关。但作为餐饮服务企业,酒楼在客人的豪饮行为缺乏提示、劝阻和相应的救助措施,其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改进。据此,市二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圆桌:
围绕饮酒,总是会出现新的话题。前一段,国内接连出现酒驾肇事恶性案件,就有人将饮酒拉进来一并约束,比如,令事件中的劝酒者承担一定责任等。但是,针对过量饮酒规定酒店的责任,还比较少见。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大家各执一词。
律师:服务有瑕疵,补偿不为过
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巴某的死亡是因其自己饮酒过量及摔倒受伤而造成,但酒店一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酒店的瑕疵虽然不是造成巴某死亡的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巴某的合法权益。所以,酌情判决酒店补偿而不是赔偿5万元,是妥当的。
市民:酒店不能光想赚钱,还应提示
市民张女士说:顾客到酒店消费,酒店就要对顾客负责。作为公共场所,酒店仅仅尽到法定的安全责任还不够,应该从为顾客着想的角度,做到人性化服务,比如一些提示提醒,一些保护措施,甚至应该准备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紧急救助方案等。“烟盒上还有吸烟有害健康呢,酒店也应该有这样的提示,不能光想着卖酒赚钱。”
酒店经理人:提醒顾客少喝酒 有难度
本市某酒店经理人郑先生认为,把劝阻义务强加给酒店经营者实在是勉为其难。“人家到我们这是来消费的,而且人家喝酒花自己的钱,我们劝人家少喝酒算什么?”另外,郑先生认为,当真规定酒店的提醒义务,操作起来也有难度。“顾客在单间里饮酒,我们怎么劝?劝阻的前提是人家有喝多的可能,我们也不知道人家有多大的酒量,而且很多时候,连服务员站旁边提供服务都会被支出去,我们怎么观察人家是不是喝多了?”
对于酒店的救助义务,郑先生也有顾虑。“不救助还好点,起码顾客还承认是自己摔倒的,我们一救助,人家愣说是我们给弄倒的,不是没事找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