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徐某自2006年起一直跟随张某做木工活。2010年5月27日,徐某在工作时左手被电锯锯伤,致左手食指、中指完全离断伤、左拇指环指裂伤。徐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均由张某支付,原告出院后,被告又给付原告2000元。经鉴定,徐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经济损失24000元。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认为徐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自己已经支付医疗费用,并给其2000元,不应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办法官向被告宣传法律,告知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徐某在赔偿数额上做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某各项损失9000元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