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徐武要求浙江德清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申诉先后得到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德清法院支持。
2007年9月开始,徐武成为德清某建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约定为1800元。但公司迟迟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替他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09年11月,公司口头通知徐武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徐武遂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这一请求得到了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德清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德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武与原告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依法判决原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徐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为被告补缴2007年9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5193.72元,医疗保险2596.86元。
这一判决已执行完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