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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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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现场被破坏等原因,导致事故各方过错责任难以分清,这种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判?近日,日照市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2009年2月1日,日照市的王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驶至莒县境内一路段,为躲避行人刹车时,与张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赵某(张某之妻)受伤。王某所有的拖拉机在莒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该起事故发生后因为没对现场进行保护,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后经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
莒县法院一审认为,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王某驾驶的拖拉机比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存在更大的危险性,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莒县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损失22965.74元,王某赔偿赵某损失11863.08元。莒县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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