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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摔伤索赔 法院认定伤害属无意行为
 
发布时间:2011.04.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两名小学生在教室嬉闹发生意外,一名学生手臂骨折。其家长起诉对方学生和学校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对于原告的伤害均无故意行为,故原告损失应由三方共同分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学生意外伤害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后,两被告再赔偿。

    原告赵亮和被告胡军都是10岁的小学生。事发时正值“大课间”休息,两人在嬉闹中发生肢体接触,赵亮摔倒造成上臂骨折。经一段时间休学治疗后,赵亮的父母代儿子将胡军及学校告上西青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赵亮父母称两名学生在教室内嬉戏时老师就在一旁,但却未加制止,后胡军将赵亮胳膊扭住,用力将其摔倒。经诊断为上臂骨折后,赵亮不得不暂时休学治疗,因此耽误学业。赵亮父母认为,胡军的侵权行为虽是造成赵亮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但学校疏于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认真管理及有效监护,是酿成这起伤害事故的主因,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军辩称,事发时是赵亮先勒胡军脖子,胡军才将赵亮甩开以致其摔倒,是赵亮自己行为造成的伤害。校方代理人则辩称,事发时老师周围围了好多学生,其正在给同学讲题,发现时赵亮已经摔倒。校方认为,已经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赵亮已在学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法院认为,赵亮和胡军均系未成年人,课间休息时发生嬉戏逗闹符合年龄特点,此过程中赵亮受伤,不存在是哪一方故意的行为,应属于意外。由于两人均系小学生,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没有很强的预见能力,故仍需老师在管理过程中随时加以监督教育。

    法院认为,原、被告三方对于原告的伤害均无故意行为,故原告损失应由原、被告三方共同分担,原告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的由三方共同负担。经综合认定,赵亮合理损失为医疗1.5万元。综上,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赵亮和胡军各承担35%,校方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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