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乘客陈某挥刀捅死一人,却声称自己遭袭击在先,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的说法不符事实,他的行为是挑衅斗殴。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7.4万余元。
陈某是湖南省道县农民。2009年12月19日晚9时许,陈某从驾驶学校参加完考试,与同伴一起登上了一列火车返家。火车驶出车站不久,陈某因为座位问题与乘客高某发生争吵推搡,陈与同伴殴打高某,还用语言威胁。此事经乘警处理平息。随后,高妻打电话给父亲,让后者多带些人来接车,以防出意外。
火车到达目的地,高妻的父亲、弟弟以及亲戚付某等人来到车站,将高某一行接走。此时,先行到达出站口的陈某转身往站台走,与高某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惊动车站执勤民警,双方又被劝开。
突然,陈某返身回来,在出站口与高某一方扭打起来,陈某被付某等人按倒在地,等他爬起来的时候,手中持有一把刀,捅向付某的左胸部,并追赶高妻的父亲、弟弟,在车站周边执勤的警察出面制止。陈某持刀逃跑,而付某被送医院途中死亡。10天后,陈某逃至广东省佛山市落网。
案件审理中,陈某辩解说,当时他被付某等人围打,“付×持刀将我穿的毛衣和别在腹部的一本书划破,我不得已夺刀,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办案人员从陈某家中提取到他所称的毛衣、书籍等证据,但认为这些受损物品,只能证明在冲突中被损坏,双方有身体接触,不能证明陈某动手夺刀,也不能证明这些受损物品还处于打架当时的原始状态。
法官指出,陈某与高某一方在出站口发生冲突后,在很短的时间又与付某等人相互扭打;最后的一次冲突是陈某主动冲向付某一行人引发,双方属于互相斗殴,陈某不存在受到现实不法侵害的情况;“相反,陈某主观上还有挑衅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积极事实挑衅斗殴行为,并在扭打中用刀捅伤付某致死,该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服判,付某的家属则就民事赔偿部分上诉,被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