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患职业病被工厂开除,被辞退后愤愤不平,便到有关部门讨说法,而在同一工厂工作的妻子范某因此遭到了厂方的苛刻对待并被解雇。近日,法院认定厂方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范某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范某和丈夫从湖北老家来莞打工,2人同时进入常平一家窗帘厂工作。2010年初,范某的丈夫因患职业病被该窗帘厂开除。范某的丈夫多次到劳动局、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厂方觉得这一行为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对范某也苛刻起来。
厂方多次借故对范某的工作提出批评,并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且累计被记三次大过为由将其解雇。范某向厂方提出异议无果后觉得十分委屈,于是向法院起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厂方单方主张范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被记大过三次,辞退范某属于合法,但范某对此并不确认,而且厂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明确反映范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此厂方辞退范某属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厂方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