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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明确刑罚适用禁止令的内容要求
 
发布时间:2011.05.0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全文详见三版),明确禁止令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正确适用和执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据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规定》共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宣告禁止令的条件和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的原则方法,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体宣告何种禁止令。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禁止令。二是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明确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根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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