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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新规:撕毁法院执行封条可拘留
 
发布时间:2011.05.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法院昨天(5月4日)出台《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全面规范了司法拘留的适用范围。其中,银行不协助法院调查,主要负责人有可能被拘留。

  《规定》共31条,第2条至第5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讼诉、执行阶段、协助调查四方面可以适用拘留的情形。

  民事诉讼和行政讼诉可拘留情形较为类似,包括: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

  执行过程中,可拘留的情形最多,共10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此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而不协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可能被拘留。其中,法院特别点出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法院可以拘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并向监察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此外,有关单位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等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将被追责。

  根据《规定》,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告知其拘留原因、关押处所等相关情况;案件承办人一般应在拘留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与被拘留人进行谈话,被拘留人表示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对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被拘留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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