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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则规范检察人员文明用语
 
发布时间:2010.06.30 新闻来源: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今后,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问责。

  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规则》按照文明用语主体的特定性、检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文明执法的社会约束性需要,采取条规式体例设置,共22条,分别就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文明用语含义和种类、基本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根据《规则》,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将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各级检察院将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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