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89633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法律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法[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111号四楼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89633 传真:0512-57389633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