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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留下30万借款 法院判遗孀还债
 
发布时间:2011.11.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男子突遇车祸身亡,欠下30万元借款及利息没还,债主于是向其妻子赵女士索要。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这些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判由赵女士代亡夫还钱。

  男子遇车祸亡欠30万没还

  据了解,赵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2010年1月30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给吴先生出具了一张50万借条,借款用于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5%,并按月支付。

  出具借条的当日,吴先生通过银行给陈先生转款50万元。从去年3月起到今2011年4月,陈先生分多次支付了利息,并归还了本金20万元。

  谁知,今年6月2日,陈先生在贵州省桐梓县境内遇交通事故死亡。

  遗孀称“不知道这事”

  陈先生不幸去世后,吴先生只好将赵女士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讨还剩下的借款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陈先生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完借款本息,仅偿还了2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尚余30万元借款及从2011年5月1日起的利息未偿还。”吴先生诉称,赵女士作为陈先生的妻子,又是家庭财产的实际掌控者,这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庭上,赵女士辩称,自己从未得到由吴先生借款给陈先生的任何信息资料,吴先生主张的借款事实缺乏真实性。“我不知道这事,我与陈先生系夫妻关系,但已分居9年,陈先生未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我不承担责任。”

  赵女士还要求,对借条上的落款人“陈先生”3个字进行鉴定。

  属夫妻共同债务判还钱

  经法院委托,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中批注“此条视为原件”下面“陈先生”签名字迹系陈先生本人亲笔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陈先生的借贷关系清楚,借贷事实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对外形成的债务,在无确凿证据证实属个人债务,且陈先生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企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是,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赵女士清偿欠吴先生的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清借款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五计算的资金利息给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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