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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父母:请搬出我的家 法院判不搬
 
发布时间:2011.12.0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小张和媳妇小刘以和父母难以相处为由,将小张父母起诉至法院,称愿意以其他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要求二老搬离小张所有的房屋。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判决,房子虽是小张的,但小张和媳妇对其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不能要求父母搬出去。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在赡养问题上,除了物质层面的,更需要精神层面的慰藉。

  生活差异大 小两口要父母搬出去

    小张和媳妇称,他们和小张的父母共同居住在小张名下的房子里。由于两代人之间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因无法和父母相处,小张和妻子搬离房屋在外租房,只是偶尔回家。小张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表示愿意以其他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要求父母搬离小张的房屋。

  对于儿子和儿媳的起诉,老两口认为,现在一家四口人住的房屋实际是拆迁安置房,虽是登记在小张名下,但实际上他们也属于被安置人员之一。而且,现在儿子和媳妇已经另外买了一套房屋,只不过没有自己住,而是用于出租。现在,他们老两口在老家的房屋拆迁后又没有修建住房,如果法院判决他们老两口搬出去后,两人将没有栖身之地,流浪街头。因此,坚决不同意搬出去。

  法院判不搬 赡养包括精神慰藉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的确可以要求其他人搬出自己的房子,包括老两口在内都应当搬出去。但是物权法同时也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小张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由于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实际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小张对两被告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慰藉。原告以行使所有权为由要求父母搬离房屋,与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而且其父母年过七旬,又没有其他住的地方。虽然小张提出愿意以其他方式来赡养父母,但小张目前没有为父母提供住的房屋,法律也没规定小张可以选择在外租房还是用自己的房屋给父母住的选择权。

  承办法官称,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伦理意识尊崇孝道,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现今有些人片面认为履行赡养义务仅在物质上给与生活费就够了,忽视了对老年人履行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提供其他物资保障生活所需的义务,希望每一个子女都能履行好赡养义务,给老年人一个幸福的晚年,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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