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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叔姑争亡父遗产 第一继承人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独生子将叔叔姑姑告上法庭,索要父亲生前其代为领取的医疗补助。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查,原告已偿还被告垫付的其父医疗丧葬等费用,故被告应将遗产余额返还原告。

    市民杜小强是一名独生子,父母几年前离婚。后来,父亲杜大强患病住院,期间授权给自己三个弟妹处置医疗费用和个人财产等事项。其中,妹妹杜大兰代杜大强领取单位医疗补助2万元。2009年杜大强病逝,弟妹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事后,杜小强与叔叔姑姑达成调解协议,偿还了叔叔姑姑垫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

    因遗产余额纠纷,杜小强又将三个叔叔姑姑告上法庭,索要代领其父的医疗补助余额、返回其父身份财产相关证件。

    杜大兰等三名被告辩称,补助余额已用于医疗丧葬事宜,现只有死亡证、火化证、下葬证和工资存折。原告对其父不尽赡养义务,故原告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而相关证件并非财产,不是其父遗产,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补助应属杜大强生前个人财产,死后剩余1.9万余元应属合法遗产。原告作为杜大强之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其父遗产有合法继承权。经查,原告已按调解协议偿还被告垫付其父医药丧葬等费用,故被告杜大兰应将领取钱款返还原告。杜大强相关证件亦应由其子即原告保管为宜。原告所诉被告处尚有其他证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杜大兰一次性返还原告杜小强1.9万余元,被告将死亡证、火化证、下葬证、工资存折给付原告。被告如逾期不能给付,应担负原告补办证件相关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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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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