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熟人照看电动三轮车,结果却因车丢而吃官司。12月1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热心看车的张某被判赔偿电动三轮车车主林某损失2190元。
林某与开超市的张某认识。今年5月2日上午,林某骑电动三轮车路过张某的超市时,请求张某帮忙照看他的三轮车。张某点头同意,林某就把电动三轮车放在超市门口。当天下午,林某返回时不见了三轮车。张某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但不会按原价3130元赔偿。林某于是便将张某告上法庭。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张某同意为林某看车,就应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三轮车的丢失,张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张某出于好心义务为林某保管财物,酌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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