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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2011年10月份,我市出台了《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一,群众相关咨询和投诉比较多。对此,市物价局在充分吸取其他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经验、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该《暂行办法》,对车辆停放服务定价形式、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予以明确规定。所有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收费将统一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同一停车场所只能采用一种计费办法,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所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等;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强制扣留机动车的收费规定、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的条件、停车场业主办理收费备案手续的程序、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单位应承担责任的界定、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停放的范围等。
    《暂行办法》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库),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暂行办法》还对部分实行免费停放情况作了说明。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以及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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