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女子托人炒股1年赔36万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02.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只需出资并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就能获得最低10%的收益……”原以为坐在家里就能赚钱了,郑州市民孙女士怎么也没料到,自己投入100万元委托别人炒股,一年后竟然赔了36万余元。在索赔无果后,孙遂将对方起诉到法院,2月6日,郑州金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被告李某返还孙女士36.7万元损失。

  [案情回放] 拿钱让人炒股,一年亏几十万元

  2009年5月,家住郑州市的孙女士认识了被告李某。李某称:只需孙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其操作股票,就能轻松赚钱。

  双方协议约定:孙女士出资100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李某操作,操作资金期限为一年。协议中李某承诺:账户资金的最低收益为10%,到期李某归还孙女士1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李某补足差额,若到期盈利不足30%,盈利部分归孙女士所有,李某不参与分配,盈利30%时卖出了结,孙女士分得盈利部分的60%,李某分得盈利部分的40%。

  之后,孙女士向约定账户转入钱。但到2010年5月6日,孙提供给被告炒股的资金账户上,股票市值已变为58.1万元,资金余额为1590元。到2010年8月,双方约定期限超过3个月,其账面余额仅为53万余元。

  孙女士立即与李某联系,要求其支付本金和收益,但李某拒不支付。孙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无效,被告返还3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中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孙女士36.7万余元。

  本案审结后,该案的承办法官朱智勇认为,“委托炒股”因为其巨大的利润、省心的操作,往往对投资者产生极大的诱惑,但是“委托炒股”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并且大多代客炒股属骗局,股民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