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法律
分享到:
昆山市文化产业引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2〕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文化产业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文化产业引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昆山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发挥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作用,依据《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昆政发〔2008〕38号)和《关于印发昆山市文化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08〕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使用范围

(一)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等产业项目;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在当地实现业务收入并依法纳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产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文化产业招商推介和参展活动;

(五)区镇文化产业发展考核。

二、资助重点

(一)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二)文化企业总部经济、文化出口企业、上市文化企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层文化企业;

(三)实现首播或获得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

(四)其他具有示范意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按入驻文化企业当年实收资本总额(含入驻企业当年增资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实收资本总额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奖励40万元;实收资本总额3亿元以上、6亿元(含)以下的,奖励60万元;实收资本总额6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自筹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数字资源、情报信息、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文化企业总部经济发展。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设在本市的文化产业总部机构,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上市。经市相关部门确认进入上市程序的文化企业,按《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昆政发〔2007〕45号)执行。

(五)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层文化企业年度文化产品(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出口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社会团体经备案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专业展会的,根据展会性质和参展成效,年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原创影视作品发行。影视作品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院线首播(映),给予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获国际A类或国家、省级政府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七)鼓励示范基地(园区)、文化产业品牌创建。被政府职能部门评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被政府职能部门评定为苏州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品牌(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经权威机构评定,首次获得文化产业领域年度“全国行业百强”称号的,依其所属产业层次及排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八)鼓励向上争取扶持。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不低于项目扶持资金30%的配套奖励。

(九)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开展文化产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申报材料

(一)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发展奖励

1. 项目申报表;

2. 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认定文件;

3.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4. 本年度引进和增资文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文化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1. 项目申报表;

2. 文化总部机构认定文件;

3.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4. 申报单位会计报表;

5. 税务部门的入库税收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材料。

(三)文化企业出口奖励

1. 项目申报表;

2.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3. 出口文化产品(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4. 申报单位会计报表;

5. 电子口岸卡(文化产品出口清单);

6. 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奖励

1. 项目申报表;

2. 申报单位会计报表;

3. 税务部门的入库税收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各区镇于每年10月推荐申报项目,市文广新局负责受理;

(二)评审和考察: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集体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及额度。

(三)公示和拨付:评审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年底前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予以拨付。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化产业△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