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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25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

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昆山市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府〔2011195)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二条 扶持条件

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服务场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三)老年人居室使用面积: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四)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

(五)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七)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老人不低于110;介助(半护理)不低于15,介护(全护理)不低于13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

利用自有房屋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设施、入住率等达到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1.5万元;非自有房屋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7500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

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中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运行补贴。

(三)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1. 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凡持有人保局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但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岗位补贴申请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

(四)抵扣护理费用

凡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补贴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五)资助金拨付

资助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次拨付期在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开办运行当年拨付80%,运行一年经考核合格后结清余额。

第四条 优惠政策

   (一)项目审批

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开办、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厂房、宾馆、校舍以及乡镇合并过程中富余的办公用房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

   (二)费用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政策执行。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散装水泥专项预收款、墙改发展基金、图审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审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对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医保定点

对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时,要给予优先审批。

第五条 经费保障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运营经费补贴由市和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区镇按46比例承担。

2.养老护理岗位证书奖励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列支,岗位补贴按市、区镇财政46分担。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民办养老机构需要申请经济资助的,应向所在区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资助审批表》,由区镇初审后,市民政局联合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区镇,由各区镇组织发放。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鼓励区镇敬老院收住社会老人。在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区镇敬老院收寄养本市户籍的社会老人,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2.接受政策扶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考评制度。由所在区镇民政部门依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苏府办〔2010266号)文件精神,每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年检考评,并按考核实绩兑现政策性资助和补贴。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又快又好发展。


 

 

 

 

 

 

 

 

 

 

 

 

 

 

 

 

 

 

 

主题词民政  养老机构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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