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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房屋户籍未迁出 法院判决赔偿买房人5万元
 
发布时间:2012.03.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东方网3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本市己入住新居一年多的米先生,户籍至今无法迁入,是因上家孙某卖掉房屋后户籍未迁移所致,于是,米先生将上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123900元。昨天,闸北法院做出孙某赔偿米先生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5万元的判决。

2010年10月22日,孙某与米先生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米先生向孙某购买大宁路房屋,转让价为105万元;双方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孙某承诺在2011年3月31日前,户籍迁出,否则每逾期一日,孙某应按照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米先生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原有户籍迁出之日止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米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 (其中5万元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 2010年12月17日,米先生登记为大宁路房屋的权利人。2011年3月31日,由于孙某未如期迁移户籍,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孙某于五月底前户籍迁出,一次性赔偿米先生违约5000元整。若5月31日前户籍未迁出,在6月30日前,每日赔偿购房合同总房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若6月底后户籍迁出,此协议作废,按房产合同规定处理”。 2011年1月,孙某向米先生交付了大宁路房屋。但孙某直至2011年11月22日方才将原有户籍全部迁出。

审理中,米先生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123900元。孙某则认为,虽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自己确实逾期迁移户籍,但并非恶意违约,是因它处购买的住房迟迟不能办理产证,而导致户籍无法及时迁移,现原有户籍已经迁移完毕,对方要求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巨额违约金无法接受,希望法庭酌情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从平衡双方权益的角度,酌情调整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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