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至3月期间,昆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李某,分两次向广东深圳李姓的男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金额合计1541205.12元,税额合计262004.88元。李某按票面金额13%支付手续费。
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已追缴增值税262004.88元,加收滞纳金13733.96元,并处追缴税款1.5倍罚款计393007.32元。
李某最终被司法机关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