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期间,昆山某印刷厂法人朱某,非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金额合计271367.53元,税额合计46132.4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印刷厂追缴增值税46132.47元,加收滞纳金8398.88元,并处追缴税款1.5倍罚款计69198.71元。
2010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以罚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