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工艺品五金厂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接到的国内外定单,做好产品发出后隐匿销售,货款汇入企业负责人亲戚账户,偷逃增值税20554.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0554.16元,并处0.5倍罚款10277.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626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