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间,昆山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支付开票费7000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2307.69元,税额15692.31元。之后,郭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财务入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5692.31元。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15692.31元,加收滞纳金211.42元,罚款28279.40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昆山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罚金30000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