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10月,昆山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及配件,在货到后支付现金,收到了一份另外一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虽然发现名称不对,但照样入帐并申报抵扣税金合计为14837.94元。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追缴增值税14837.94元,处0.8倍罚款计11870.35元,加收滞纳金1261.22元。该公司2009年的偷税金额14837.94元,偷税比例57.99%,达到税务案件移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