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购房名额后,将其转让给他人,看到房价上涨后又反悔,但打了两场官司,也没能将名额讨回。
2008年,大冶市规划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向开发商团购商品房。2009年元月4日,张某将自己获得的购房名额转让给刘某,双方还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当天,刘某向张某支付了7.2万元的转让费和2万元的购房款。
此后,刘某以其妻子左某的名义向开发商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0年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房价大幅上涨,张某后悔将房子转让了。去年9月,张某通过快递向刘某送达了一份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书的通知,随即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上述转让名额具有单位福利性质,但进入商品房买卖市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张某依约转让了购房名额,刘某依约支付了转让金,交清了购房款并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称只需赔偿双倍购房转让费即可解除合同,并称刘某是以其妻子的名义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
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刘某以其妻子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就是为了方便顺利过户,并不构成违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