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胡某从张某处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一直在使用,但张某一直拖延着没有给胡某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11年4月6日胡某将张某告到法院,才知道张某早已将房屋过户给了王某。一套房居然被卖了两次,到底是怎么回事?房子到底该归谁所有?
据了解,1999年11月18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新华街华利小区一处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可是张某一直未给胡某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4月6日,胡某将张某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和另一男子王某在此案中涉嫌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张某早已无偿将房屋转让给了王某并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王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张某则辩称,胡某1994年以鹏达液化气公司的名义借给自己25万元,之后自己清偿了部分借款及利息,1999年,胡某带人威胁他与其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将涉案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给胡某顶账。另外,当时在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该房屋还存在抵押权,故协议应属无效。
王某辩称,1999年,张某向王某父亲借款25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张某将涉案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父亲,其中25万元顶账,剩余10万元以现金支付。后张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该房屋系王某所有。因此,胡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与王某无关。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胡某向张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已代张某清偿了银行贷款,银行已向胡某出具了同意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书面意见,因此不存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张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张某存在明显恶意。而王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未了解清楚房屋的实际情况,在房屋过户后也未及时要求张某交付房屋,有违常理;而且,张某、王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付款时间和交付时间相差12年,也有违常理。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也未能提交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王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张某应及时协助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