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依法仍然享受村民所有的待遇。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村民小组依法恢复户口未迁走的出嫁女张某的村民待遇,并且退还扣留的分红款5893.32元。
原告张某(女)系新干县某村民小组农民。2006年10月份,原告张某出嫁至本县外乡镇。自2007年以来,该村民小组擅自以原告出嫁为由,私自截留、侵占原告作为村民组成员的分红款5893.32元。2012年5月份,原告张某遂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民小组退还私自扣留的分红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系该村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原告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应当具有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承包土地及分红的权利,现原告请求享受正常村民待遇以及请求被告支付以前的分红款5893.32元,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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