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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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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以身作则依法从商做事,却因贪图利益,以身犯险,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获得了法律制裁。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张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身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销售假冒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施可丰”商标的复合肥29.4吨(其中已销售17.35吨),销售金额达89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田敏、原继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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