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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窒息缺氧“脑瘫” 新生儿告医院法院判赔25万
 
发布时间:2012.07.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胎儿在出世前受到伤害,那么出生后的新生儿能否作为权利主体要求赔偿呢?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昨(4)日记者获悉,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新生儿状告医院的案件,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新生儿星星(化名)各种损失25万元。

  案例 >>

  新生儿状告医院索赔87万

  2010年3月29日凌晨零时许,孕妇张燕(化名)因临产住进了雅安一家医院的妇产科,产检显示张燕及胎儿体征正常。当天上午8时13分,张燕分娩出活婴星星,但孩子却没有自主呼吸,也无哭声。通过医院治疗,8时20分,星星自主呼吸恢复。

  随后,星星先后转入雅安市人民医院、成都市儿童医院治疗。2010年5月17日出院时,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癫痫”。

  星星的病情,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负担和伤害。“这些都是接生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为此,张燕向律师求助。就这样,新生儿星星当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87万元。

  医院 >>

  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今年2月2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新生儿出生时脐带位于右肩部,可能是致胎儿窒息的原因之一;待产过程中,医院无胎心电子监护,存在一定过错,这一过错可能导致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窒息的结果;在产程进入活跃期后,医院对胎心监测频率不够,存在过错;从胎儿缺氧至胎儿出生之间有约1小时18分钟的时间,医院处理不积极,存在一定过错;有关伤残程度问题,因患儿年龄太小,不能判断其伤残程度。“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司法鉴定认定院方有一定过错,但由于缺少星星的伤残等级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且胎儿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 >>

  未出生的人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青羊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在胎儿保护立法方面相对滞后,但法律维持的是公平,保护的是遭受不公平的人群中的弱小、无助部分,如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据此,未出生的人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其是人类诞生的先期阶段。

  综上,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由于患儿于2010年3月29日出生,其年龄太小,不能判断其伤残程度”,结合原告要求一次性圆满处理的意见,在处理赔偿时没有以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据,而是考虑到原告应当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金额,法院酌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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