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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分手无奈写欠条 法院判决偿还欠款
 
发布时间:2012.07.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黄女士与男友张先生分手后,拿着张先生写下的欠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2.7万元及利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女士诉称,被告以和朋友做生意为由,于2010年3月21日向我借款27 000元并写下欠条,欠条中约定应于2011年3月前还清。被告至今没向我还款,我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本金27 000元,要并以27 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1年3月21日至2012年6月6日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先生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认可原告说的事实理由。我没借过这个钱,因为我和原告同居的时候老吵架,我要走,原告说同居期间她花钱花的多不让我走,我为了走才写了欠条。我和原告在一起是花了这么多钱,但这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不应拖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认可上述款项的借款性质,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7万元及利息。

    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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