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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治病糊涂账法院判赔20万
 
发布时间:2012.07.05 新闻来源: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0“二传”急救电话遭质疑》后续报道

老人肺心病发作,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却无人接听,家属不得不步行去医院叫救护车,老人辗转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老人的去世,家属认为金州120和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均有责任,将二者告上法庭。

本报曾于2009年2月26日、6月6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而再审过程中,死者家属发现一份重要证据,法院由此认定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有过错,赔偿原告202496元。

电话不通 步行去医院叫救护车

2009年1月1日,方先生到三十里堡的母亲刘玉荣家过元旦。当天上午,63岁患有肺心病的刘玉荣病情严重,需要立即送医。

方先生说,母亲患病多年,起初每次发病家人都是自行找车送医,后来家人改打120急救电话,但每次接通后,接线员询问完患者位置,都会提供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下称金州三院)的一个电话号码,拨通这个电话后,再由金州三院派车将病人接到医院救治。

这次刘玉荣再次发病,为节省时间,方先生直接拨打了金州三院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方先生又拨打了金州120的急救电话,接线员表示方先生应打金州三院的那部电话。方先生只好继续拨打,但拨打多次仍无人接听。

看到母亲病情危险,方先生打算自行送医,但没找到车。于是,方先生疾走到金州三院。“路上,我继续打那部电话,但就是没人接。到医院后,工作人员说电话可能断线了。 ”方先生说,“当时救护车还在车库,说明情况后,司机才到车库提车,赶往母亲家。”

状告120和医院 诉讼请求被驳回

到医院后,刘玉荣经抢救无效去世。“我打120电话的时间是10点05分,母亲去世的时间还不到11点30分,距送到医院不过20分钟,就因为电话没人接,耽误了1个小时。”方先生说。

方先生认为,金州120急救中心“二传”电话的行为,导致他母亲没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此外,死者家属认为刘玉荣的去世与该院医护人员不正确抢救有关:急救人员赶到他母亲家后,未对病人采取紧急适当抢救医疗措施;在刘玉荣被送到医院后,并没有被送到急诊室,而是被送到了病房。

母亲去世后不久,方先生将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金州120挂靠单位,下称金州一院)、金州三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2009年6月20日,金州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刘玉荣家人的诉讼请求。刘玉荣的家人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申请再审。市中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金州法院再审本案。

医院申请做鉴定 家属因此找到重要证据

再审过程中,金州三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因为要做鉴定,我才找到了母亲的真正死因。”方先生说,打这场官司他并没有请律师。“作为普通工人,我根本不懂医学常识,因为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咨询了一位医学专家。 ”方先生说,当他拿出材料后,专家一下子就发现了问题。

方先生说,母亲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共花了66.63元,其中9.60元用于支付3支洛贝林的费用。“医学专家说,抢救过程中,如果一次静推使用三支洛贝林,则属于用药过量,严重情况下可致人死亡。 ”方先生说。

方先生说,金州三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部门没有受理。“金州三院没按规定提供必需的材料。而在提供的现有材料中,《门诊收费处方清单》上记载的洛贝林数量为3支,而护士记录的《护病记录》上记载的是一支,金州三院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实际为母亲只用了一支,也没有将未用的2支洛贝林封存保留。 ”方先生说,金州三院提供的急救中心院外出诊卡、护病记录单、护病记录、病程记录,里面的内容都与实际情况不符。记者了解到,金州三院提供的这几份材料,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没有采用,理由是:“金州三院没有证据证明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 ”

法院再审 判决医院有错应赔偿

今年4月6日,金州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金州三院在对刘玉荣的医疗行为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而在刘玉荣死亡后,没有按规定进行讨论并形成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金州三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相互不一致,原告对此有异议,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对此,金州三院有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370683元,鉴于刘玉荣当时患有严重的肺心病,金州三院按60%比例赔偿较适宜,即222409.80元。原告要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202496元低于应获得赔偿的数额,应视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而对于死者家属要求被告金州一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合议庭认为,金州一院对刘玉荣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金州一院没有延误患者刘玉荣的抢救时间,在此次120服务中没有过错。

据了解,金州三院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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