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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0.07.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陈守忠本来拥有让人羡慕的幸福之家,但他滥用手中的权力,让其妻“挂名领薪”收受贿赂,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连累妻子因罪获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原主任陈守忠受贿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守忠有期徒刑十年;陈守忠之妻韩清秀以特定关系人身份,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该院首次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以“挂名领薪”方式共同受贿的案件。

  2002年,陈守忠在担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副主任期间,负责核定养路费征缴标准等工作,通过业务关系认识了驻区某公司负责人。2003年6月,陈守忠的妻子韩清秀所在公司破产,韩清秀一直无业在家,陈守忠便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为其妻找份工作,后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议将韩清秀的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并商定韩清秀不必实际工作而从该公司领取薪酬。

  从2003年7月至2009年4月,陈守忠、韩清秀以“挂名领薪”的方法收受该公司给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23万余元。此外,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陈守忠先后收受多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1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陈守忠通过其配偶韩清秀“挂名领薪”,接受某公司人民币9万余元,该部分款项属于受贿所得。韩清秀身为陈守忠的妻子,明知某公司有求于陈守忠,仍与陈守忠商议调入某公司工作,只领薪酬而不上班,属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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