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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称亡夫债务不知情拒担责 法院判继承内偿还
 
发布时间:2012.07.1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

  2010年10月31日,宋雪刚因经济困难,向朋友方晓华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晓华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万壹千捌佰元整,在2010年11月15日归还。如未按时归还,每月按陆佰元计算。具借人宋雪刚,2010年10月31日”。

  借款到期后,宋雪刚未按时归还。

  2011年4月,宋雪刚因生活压力自杀身亡。方晓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任何一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子女继承遗产的,也有还债义务,因死者的妻子白某和儿子宋某拒绝偿还欠款,故方晓华一纸诉状将白某和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宋雪刚生前所欠的借款及利息计人民币4.7万元。

  另查明,宋雪刚与白某于1996年、2007年购买了商品房2套。

  两名被告则认为,宋雪刚向方晓华借款之事,被告并不知情,该笔借款不属宋雪刚与白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雪刚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宋雪刚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宋雪刚与白某各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宋雪刚死亡后,其所享有的一半房屋产权依法由被告白某、宋某进行法定继承。

  原告方晓华称,“宋雪刚向其借款”属宋雪刚与被告白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白某不予认可。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白某对该借款知情,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被告白某、宋某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同意继承宋雪刚的遗产。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和税款,承担数量不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故两名被告对宋雪刚生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因此,被告白某、宋某应当在继承上述房产价值之内,向原告方晓华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白某、宋某在继承宋雪刚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方晓华借款及利息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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