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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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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7日,张某乘坐的电梯因为设备检修停电(已公告停电时间)突然停止运行被困在电梯内。后发现电梯门虚掩,张某将电梯门扒开后,从电梯内跌落到第7层地面致伤。后经核实,电梯停止的位置距第7层地面1.15米。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86.60元。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211元,开发商和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 析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应对小区业主正常使用公用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被阻在电梯内,扒开电梯门后跌落到第七层地面,导致多处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的30%)。开发商已将电梯交由物业公司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分公司因设备检修停电已提前发出停电公告,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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