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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院后做流产欲加罪于车祸 法院判定无关
 
发布时间:2012.07.1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交警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法院该如何判定各方责任?庭审中,孕妇诉称,车祸导致流产,保险公司辩称是孕妇自身原因导致流产,法院又该如何判定呢?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9月17日下午,晓美乘坐丈夫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车经过仙岳路与金山路交叉路口时,电动车与阿泰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晓美夫妇受伤。

事故发生,晓美住院23天。出院后,晓美做了流产手术。

不过,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通部门“不能查明当事各方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无划分事故责任。

由于阿泰当时是开着雇主晓强的货车,今年2月份,晓美就将阿泰、晓强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晓美诉称,她不仅因车祸导致左锁骨骨折,还因为车祸流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阿泰、晓强赔偿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3万多元,保险公司也承担相应责任。

湖里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阿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庭审中,雇主晓强确认阿泰的肇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也认为,晓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怀孕具有合法手续,以及带环怀孕引产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晓美15868元,晓强也赔偿晓美24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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