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驰为帮助被执行人逃跑挥拳打伤执行公务的法官,7月16日上午,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暴力抗法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一审以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住宿迁宿城区的陆启江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25日6时许,权利人到被执行人家讨要债务时双方发生口角,被执行人陆启江家人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内调处。当日9时许,权利人亲属打电话给宿城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刘法官等赶到派出所依法对陆启江进行传唤,陆启江拒不配合并企图逃跑,被法院工作人员刘金星抱住,此时,陆启江女儿的男朋友闫驰冲了出来,一拳将刘金星的眼睛打伤,陆启江趁机逃跑,之后,闫驰再次对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动手,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踹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刘金星右侧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闫驰案发后也逃离了现场,两个月后,已经逃跑到新疆阿克苏市的闫驰被当地警方抓获。法庭上,闫驰辩解,自己并不是想妨害公务,而且也不知道刘金星等人是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然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开着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并且第一时间出示了证件,所以,闫驰的说法并不成立。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闫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