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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自愿与14岁少年发生性关系
 
发布时间:2012.07.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新沂市一名13岁少女与一名14岁少年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控该少年犯有强奸罪。今年6月8日,新沂市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这起看似荒唐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少年犯有强奸罪。

              

事件:少年涉嫌强奸13岁少女?

 

2011年10月,1997年出生的胡某去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1998年12月份出生的中学女生陈某某。二人相谈甚欢,很快就成为了朋友。今年2月份,胡某告诉陈某某自己在苏州有可以赚钱的活,可以介绍她去做。陈某某早就对读书十分厌倦,听到可以赚钱的活,而且是已经认识了快半年的好朋友胡某介绍的,马上答应了下来。并且表示十分感激胡某。

 

2012年2月20日上午,胡某告诉陈某某让其准备一下,要动身前往苏州。但是却将陈某某首先接到新沂市某宾馆308房间,并且与之发生两次性关系,在这期间,陈某某没有表示反抗。后来,二人乘车来到苏州,当晚20时许,胡某又在苏州市区某宾馆303房间内,先后两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事情发生后,陈某某没有表示反抗或情绪上的不稳定。就在胡某的介绍下,开始了在苏州的打工生活。

 

然而,几个月后,陈某某便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一些变化,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心中十分恐惧的郑某某决定把这个事情瞒下来,可是随着她的肚子越来越大,这个事情最终还是让陈某某的父亲知道了,陈父将女儿接回新沂市不久,陈某某便产下一名婴儿。悲愤交加的陈父选择了报警,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

 

新沂法院在作出判决胡某强奸罪后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不论该幼女自愿与否,以强奸论。本案中胡某明知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考虑到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看法: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

 

新沂法院少年庭王庭长: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其理性思维比较弱,所以要注重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法,我们通过与学校共同举办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来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法律观念,以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熏陶。希望以后社会各界能共同努力,以减少相关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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