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器机械的批发和零售。
2010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购进钢材时,要求卖家(另案处理)在正常业务外“多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该公司按多开部分票面金额支付4.5%的手续费给卖家。同年6月至8月,该公司取得“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60万元。
国税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12.60万元,加收滞纳金1.19万元;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12万元,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点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严格的规定,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每一项的填制,都应当与实际相符。“多开点”发票,不论是否出钱购买,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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