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昆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昆政发[2005]76号)和《昆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办发[2005]7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征收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税部门从2012年7月起收缴。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部省属和外地驻昆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生产型民营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缓征)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参照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989元为标准征缴)。
四、征收时间
为方便各单位进行缴费和便于征缴,定于2012年7月至8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
五、基金(费)申报名称及代码
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码:92。
六、列支、违章处理问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列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政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各缴费户可登入市残联网站查询,市残联网址:www.kscl.org.cn。
市残联政策咨询电话:57990952、57563071
市残联地址:环北路152号
如缴费单位对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金额有异议,请缴费单位与残联核实,经双方确认后再征缴入库。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