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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离团境外滞留 法院判决其赔偿旅行社8.5万元
 
发布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案例

  2009年4月初,孙女士、刘女士到某旅游公司办理了赴澳洲旅游事宜,经过身份审核后,两人各交纳了3000元押金。由于该旅游公司没有直接澳洲游业务,就将两人转给新华公司,并为两名游客向新华公司提供了担保。担保协议约定,若二人没有按时回国,旅游公司要向新华公司交纳滞留抵押金20万元。

  4月底,孙女士、刘女士随团飞往澳大利亚,在悉尼机场下飞机后,工作人员在清点随团人员时却发现两人失踪。向悉尼警方报案后也一直没有找到孙女士和刘女士。新华公司为此遭受了损失,并向旅游公司追偿,协商赔偿滞留金13万元,截止到诉讼时,旅游公司已给付8.5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因无出境游业务而将孙女士、刘女士转至新华公司出游,并与新华公司达成担保合同,其行为不违反当时的禁止性规定。孙女士、刘女士私自离团属违约行为,由此给旅游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已支付新华公司的8.5万元,应认定为其实际损失。其余4.5万元因未实际支付,不予认定。法院判决孙女士、刘女士赔偿旅游公司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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