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因产权证迟迟没办下来,致其子女只能按照外省市学生条件在天津借读,不仅额外支出数万元,高考还受到限制。该业主为此状告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并给付其子女就学损失4.95万元。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无法办理蓝印户口而造成子女就学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在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中并无约定,故判令被告开发商按合同给付原告违约金103.4元。
南开区某楼盘业主江某诉称,2007年11月,他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03万余元的价款购买了其目前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145平方米。此后,江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和置业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为该房办理产权证。江某称,其购买该房是为了解决子女的就学及蓝印户口问题,但因两家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子女只能按照外省市学生条件在天津借读,为此每年额外需支付1.65万元,三年共计4.95万元,且高考时有报考限制。为此,江某起诉两家公司为其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证,并给付其违约损失4.95万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应为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之内。因该房屋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故无法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但其同意按照合同支付原告延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至于原告提出的子女就学费用,与本案无关,不同意给付。被告置业公司则提出,其仅为代理销售房屋,不是诉争房屋的开发商,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办理权属登记一节,现被告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原告该项诉请尚无法实现,可待相关条件成熟时再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由于延迟办理权属登记造成的违约损失一节,其中原告因无法办理蓝印户口而造成子女就学等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在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中并无约定,现被告房地产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被告置业公司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仅作为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履行其权限,其行为亦应归责于被告房地产公司。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