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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扬子江饭店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在汉运营21年有余的扬子江饭店,在今年被黄陂男子李春红告上法庭。李诉称其早于扬子江饭店注册了“扬子江”文字商标,因此该饭店的招牌、店内物品都属侵权(本报4月20日曾报道)。昨日,法院判决“抢注”商标的李春红败诉。

扬子江饭店被诉侵犯商标权

1991年,唐家墩饭店与扬子江塑料机械厂合并,更名为武汉市江汉区扬子江饭店。至2003年8月,扬子江饭店经合并演变成今日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下属十余家“扬子江”品牌的连锁酒店,在武汉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在今年4月,武汉市黄陂区男子李春红将扬子江饭店告上法庭。其诉称,他个人曾注册“扬子江”文字商标6年多,终于在2011年7月21日在工商部门注册成功。李春红认为,扬子江公司下属店面在经营过程中,多方面均使用了“扬子江”文字,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他起诉要求扬子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

三大理由判定老饭店不侵权

昨日,武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扬子江饭店不构成侵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判定涉案饭店不侵权的理由主要为:本案中,被告扬子江饭店在自助餐菜品、调料入库单、水杯、茶叶袋等酒店用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文字为“揚子江饭店”字样,“揚子江”与“饭店”并排连用,两者在字体、字形、颜色等方面均相同,并无突出“揚子江”字样的行为。

另外,被告饭店使用的“揚子江饭店”标识具有历史延续性,该标识用于饭店经营最早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武汉市江汉区扬子江饭店,所以其标识使用时间早于李春红获准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

法官表示,李春红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而目前扬子江饭店的品牌已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所以被告扬子江饭店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没有“搭便车”之嫌,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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